数字公民联合实验室开放项目管理办法
二0二二年版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项目管理,保证项目研究质量,提高数字公民联合实验室(以下称实验室)科研水平,更好地发挥科研对实验室发展的促进作用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数字公民联合实验室开放基金,原则上面向福州大学开放,科研课题应围绕数字公民为核心,坚持理论联系实际,重视基础前瞻研究,强化应用与法理研究,鼓励新兴边缘交叉领域研究和跨领域综合研究,注重和推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,大力提高对数字政府、数字经济、数字社会发展的服务能力。
第三条 同一课题有多支科研团队申请时,按照公正、公平、竞争、择优的原则遴选科研团队。
第四条 参与科研的人员对其科研项目有承担保密的义务。
第五条 为落实科研项目管理,项目管理流程如下:课题申请-立项管理-实施管理-结项管理。
第二章 课题申请
第六条 实验室不定期公布科研课题指南,科研课题信息来源以数字中国研究院(福建)或者数字公民联合实验室网站公吿的课题指南为准。
第七条 课题指南发布后,有关人员即可通过网站下载相关资料和申请表格。符合条件的申请者,须按《数字公民联合实验室课题申请书》认真填写,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后,向实验室申报,并根据课题指南要求将电子版申请书发送到指定邮箱。
第八条 填写课题申请书时,必须明确项目负责人。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和经验,拥有中级以上职称,且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时间保证。
第三章 立项管理
第九条 实验室汇总项目申请书后,组织有关专家筛选和评审。
第十条 评审主要本着以下原则进行:1.对数字公民的发展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;2.预期成果有出版、使用、推广和科技转化的价值,具备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;3.项目负责人具有按计划完成项目任务的科研能力;4.论证充分、切实可行,完成项目有条件保障。
第十一条 评审采用专家委员会评议方式,评审通过的项目,报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审批。科研项目一旦立项或签约,必须按期按质完成,不能随意更改计划。
第十二条 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,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其承担项目的申请、立项、结项以及经费支出等具体过程管理。项目负责人应在科研过程中维护实验室合法权益,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文件以及任务书的规定,开展工作并规范使用经费,认真履行任务。
第十三条 项目任务书签订程序:
(一) 项目负责人按照《数字公民联合实验室项目任务书》模板进行填写。
(二) 实验室对任务书条款逐条审定,重点对技术条款、经费支付及使用条款、预期成果、知识产权权属的规定等进行核查。
(三) 任务书自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与实验室双方加盖公章后生效。
第四章 实施管理
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立项后,在实施过程中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,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请示,填写《数字公民联合实验室项目重要事项变更申请表》,经实验室同意盖章后,报科研项目办公室备案:1.变更项目负责人;2.变更项目名称;3.变更成果形式;4.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;5.项目完成时间延期。对未经报送备案,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项目,将不予结项。项目负责人或成员因故中断研究工作,应在离开项目组前办好研究项目、研究经费等移交工作。
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过程管理根据实施计划进行定期管理(双周报、月报或季报等),对重大项目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。各科研项目组必须按要求填写《数字公民联合实验室项目定期检查表》报科研项目办公室,报告当期项目研究进度、阶段性成果、经费使用情况以及下阶段研究计划等。
第十六条 针对周期半年(含)以上且经费预算15万(含)以上的项目,实验室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中期检查,具备中期检查条件的项目需填写《数字公民联合实验室项目中期检查报告》,并报送科研项目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,项目中期检查主要评审项目的执行进度、预期成果以及存在的问题等,并对存在问题的项目上报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处理。若项目周期在半年(不含)内或经费预算不到15万元,则无需进行中期检查。
第十七条 项目发生纠纷或不按约定履行的,实验室有权冻结其经费,并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处理;同时项目负责人应负责纠纷的相关处理工作,承担诉讼、仲裁等相关费用及相关法律责任。
第五章 结项管理
第十八条 项目研究成果形式包括研究报告、论文、专著、专利、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产品、新装备、计算机软件等。所有立项科研项目均应按期结项。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必须事先提交书面报告,说明原因和所需延长时间,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延期。同一项目最多申请延期一次,时间不超过半年,否则按未完成项目处理。
第十九条 项目结项验收由实验室组织实施。科研项目组申请验收应向实验室提交以下材料:1.《数字公民联合实验室结项申请书》;2.成果主件、主要附件;3.其它相关材料。
第二十条 实验室组织验收工作,验收一般采用会议验收或通讯验收的形式。验收组专家一般不少于五人,由实验室确定和邀请。
第二十一条 验收组专家按实事求是、客观、公正的原则,对研究成果进行全面的评议和验收,并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项目研究成果提出具体意见:1.是否已完成项目研究计划和项目申请书约定的任务;2.研究过程、方法是否科学、合理;3.是否具有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或社会影响;4.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。最终形成验收组集体意见,由验收组长填写成果验收意见。
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得结项:1.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;2.有学术不端行为的;3.学术研究质量低劣;4.与批准的项目名称和研究内容严重不符;5.到期不能完成或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;6.未按要求参加定期检查及有关的项目管理活动。
第二十三条 项目通过专家组验收评审后,由管理委员会进行最终结项批准。项目负责人应将一份完整的科研成果资料以及结项书,包括所有的附件送实验室科研项目办存档,档案不全者,不进行结款。
第二十四条 凡被撤销项目或按未完成项目处理的项目负责人,两年内不得申请本实验室课题,实验室视具体情况追回不合理开支的经费。
第六章 其 它
第二十五条 科研项目获得的资助经费,实行专款专用,由实验室统一监督。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按《数字公民联合实验室资金管理办法》执行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。
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负责解释。